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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 2017-11-20        来源:         作者:        
 全旗各基层工会、各企业:

    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企业与职工代表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决定薪酬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旗劳动关系三方(旗总工会、旗人社局、旗工商联)就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宜向旗辖区内各类企业提示,请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基层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基层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生效后报旗总工会备案。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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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拉特中旗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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